2015年5月1日起,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010元/月调整为1210元/月,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/小时。 按照人社部《最低工资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“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”,2015年已到两年的调整时限。 此前,清远1010元/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执行了两年,此次上调幅度达到约19.8%。 此次调整主要是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,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。本次设置了2个多月的调整缓冲期,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,做好调整的准备工作。